1.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,单价在800元(含)以上的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。
2.单价在500元(含)以上,不足800元,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,按仪器设备建账、按低值耐用品管理。
3.购入、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,分别按购价、调拨价、捐赠价入账。自制的仪器设备,按加工费、材料费等评估价入账。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。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,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。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内。
4.原有的仪器设备,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(部)数量、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,按所开支的硬件成本费增加原值。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所有部分时,应减少其原值。
5.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,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。
6.仪器设备到货后,项目相关学院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。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天内;国产设备,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,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,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。
7.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,必须在30天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。各学院、实验室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账,做到帐物相符、账账相符。
8.对符合报废条件的,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。报废的仪器设备,一律上交学校库,入库前,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。